說 |
明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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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 |
依據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」第4點規定辦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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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 |
旨揭計畫執行期間為113年6月1日起至114年5月31日,相關申請注意事項如下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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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申請程序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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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申請名冊及申請機構切結書各1式1份經有關人員核章後,應於113年1月12日(星期五)前函送本會,逾期不予受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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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申請機構應切實審核計畫申請人及合作企業資格,並於申請名冊之備註欄內逐案確認計畫申請人資格,符合者始得將其申請案彙整送出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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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合作企業出資規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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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合作企業配合款之總和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25%之金額,且配合款不得低於新台幣(下同)25萬元。計畫屬人文領域者,其合作企業之企業配合款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20%,且配合款不得低於20萬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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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合作企業配合款得以提供設備供計畫使用之方式作為出資,其總和不得超過合作企業配合款總和之60%,且應於設備費額度內為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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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、合作企業提供設備供計畫執行使用並申請作為配合款出資比者:應將設備完成評價並附設備所有權移轉承諾書(設備所有權於簽約後3個月內移轉予計畫執行機構所有)等資料,由申請人檢齊相關資料,循計畫執行機構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提出申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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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 |
本計畫公告受理訊息,亦將同步於本會網站(動態資訊/計畫徵求專區)公告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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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 |
檢附計畫申請書格式供參,其餘本會補助產學合作計畫相關文件,請自行於本會網站(http://www.nstc.gov.tw/)之「動態資訊」或「學術研究/補助獎勵辦法及表格/補助專題研究計畫/產學合作研究計畫」下載利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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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 |
申請機構執行本計畫辦理科研採購時,如屬計畫之合作企業專屬權利或獨家製造或供應,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,或有逕向計畫之合作企業採購之必要且能提供具體證明者,始得由計畫主持人敘明理由循申請機構行政程序專案核准,辦理採購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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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 |
如計畫選擇繳交先期技轉授權金,合作企業將先期技轉授權金繳交執行機構後,依規定繳交本會部分,應由計畫執行機構辦理繳款事宜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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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、 |
各年度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,本會得依審議情形調減補助經費,並依預算法第54條規定辦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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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、 |
本會依審查結果核給補助額度,計畫未獲通過補助者,不得提出申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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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、 |
受補助機構對補助款項之各項之用單據,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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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、 |
本案聯絡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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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有關電腦操作問題,請洽本會資訊系統服務專線,電話:0800-212-058,(02)2737-7590、(02)2737-7591、(02)2737-7592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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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計畫規定如有疑義,請洽本會產學處電話:(02)2737-7740王小姐、(02)2737-7279吳小姐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