傑出學術成就獎勵

【傑出學術成就獎勵】

  • 申請時程:由院級單位於每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二十日提出申請,經研究發展處彙整並做要件審查,提交本校學術與產學發展委員會審議。

  • 申請資格:教師於本校擔任專任教職連續滿三年,其申請前三學年度,曾獲得國家講座獎、科技部傑出研究獎、教育部學術獎、或曾獲兩次國際級與國家級等獎項者。

  • 獎勵:每案獎勵最高新臺幣十五萬元,或酌予減少該學年義務授課時數。(得視當學年度預算額度酌予調整)